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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受理立案?
来源:  日期:2015-04-28 【字号:

    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第3号文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》第三章规定: 

   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、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,应当受理。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,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,必须详细记录,经核对无误后,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,举报人举报案件,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;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,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。

   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,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,应当向举报人说明,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,应当进行审查,凡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及时立案查处;不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告知交办、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。

   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,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: 

    (一)有明确的行为人;

    (二)有违反土地法律、法规的事实;

    (三)依照土地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;

    (四)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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